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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深圳教育局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通知

来源:学大教育     时间:2018-04-10 09:0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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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新区)教育行政部门,市局直属各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8〕5号)、《广东省教育厅转发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粤教基函〔2018〕34号)及《深圳市非深户籍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3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市2018年度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筹制定义务教育招生工作方案

各区(含新区,下同)要认真贯彻教育部、省教育厅印发的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要求,领会新时代对教育工作的新理念、新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义务教育招生工作方案,将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纳入各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统筹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和民办学校、户籍学龄人口和随迁子女的招生入学工作,破解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确保招生入学平稳有序,促进教育公平,不断提升教育治理水平。

二、严格执行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要求

(一)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要严格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制度。各区要合理确定招生片区,根据适龄儿童人数、学校分布、所在社区、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为每所义务教育学校划定片区范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公示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片区、招生程序、招生结果、新生名单、咨询投诉电话,不得擅自跨片区招生,不得擅自接收学生跨片区择校就读。

(二)坚持教育公平,完善积分入学政策。坚持教育公平,坚持城市治理要求,以居住证作为主要入学依据,各区要在总结以往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区实际,进一步优化和完善积分入学实施细则,合理设置积分类别、项目、标准和分值,并根据积分情况和招生计划安排学位,实施过程中要做到积分标准、积分结果、学位安排“三公开”。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积分入学细则要在招生工作实施前报市教育局备案。

(三)坚持“属地管理,以区为主”的原则。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县(区)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各区政府作为发展和管理义务教育的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要按照国务院关于义务教育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要求,进一步保障学位供给、完善招生工作机制。各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成立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区领导为组长,及时妥善处理本区义务教育招生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定期召开招生工作联席会议,建立长效协调工作机制。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做好学位预测,及时公布学位供需情况,制定和落实招生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做好网上招生报名的组织工作,指导所属学校及时、妥善处理招生工作中出现的信访维稳问题;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施多部门联网审核验证,共同做好适龄儿童、少年的就读与免费资格验核工作;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建立招生监察机构并公布咨询、监督电话。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规范招生程序,指导适龄儿童、少年的家长按时申请学位,按要求及时、准确提供就读信息材料,严把新生入学关。

在就近入学、免试入学、积分入学政策前提下,鼓励各区积极探索学区制招生办法。要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依法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努力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班额标准招生,严格控制存在大班额、大校额学校的招生计划。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大班额,对现存大班额、大校额学校要严控转学插班,逐步消化存量,严格控制增量。

坚持“属地管理,以区为主”的原则,市局直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招生工作纳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逐步压缩特长生招生规模,直至2020年前取消各类特长生招生。2018年,经批准招收特长生的直属学校,就近在所在区域内的小学应届毕业生中选拔。

三、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行为

(一)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的指导和管理。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核准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民办学校应在核定的招生计划和范围内招生,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初中学校可跨区招生。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统一招生平台,同步招生。民办学校制定的招生方案,报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实施。学校依法自主招生的简章及公告,通过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布,同时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公开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情况、招生计划、招生程序、面谈范围、收费标准、“三个承诺”(不提前开展报名和面谈等工作、不收取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及各类获奖证书、招生录取不与任何社会培训机构挂钩)等。民办中小学不得提前组织面向幼儿园大班幼儿、小学毕业生的招生宣讲或变相遴选学生。

(二)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程序。义务教育阶段民办中小学招生一律禁止笔试。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规范民办中小学招生面谈程序。民办中小学要将面谈方案(包括面谈方式、面谈题目等)密封并加盖密封章封存后,报所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查。民办学校仅可组织一轮面谈,严禁组织两轮及以上的面谈。要规范面谈程序和方法,面谈应结合本校办学理念与办学特点,通过活动考察、面谈交流等方式,从行为习惯、学习习惯、团队合作、实践能力、身心素质、兴趣爱好、家庭教育等方面,选择符合条件的学生。民办学校应安排面谈全程录音录像,作为履行规范招生的证据。严禁学校利用面谈进行任何形式的学科知识考试或测试。严禁对报读民办学校的学生家长组织任何形式的测评、调研等活动。民办学校的面谈过程应向市和区两级教育行政、督导、监察部门以及学校家委会代表等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民办中小学举办的“校园开放日”向社区学生及其家长展示学校办学理念、课程设置、师资水平、办学特色时,不得同时组织学生报名,不得组织测试或面谈,不得收取学生任何形式的简历(包含各类证书)等材料,也不得留下家长的联系方式。

四、加强普通高中招生教育管理

积极探索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表现评价的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录取模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加分项目和分值,健全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公示制度,体育、艺术和科技类等相关特长和表现记入学生综合表现评价档案。继续推进优质高中指标到校改革,完善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初中学校的招生办法,2018年,优质高中指标到校比例为50%。依法规范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行为,根据核定的招生计划和确定的招生范围加强监管,并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严禁擅自提前招生,严禁违规跨市招生,严禁招生乱收费和有偿招生,维护正常的招生秩序。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市参加升学考试工作,完善学位建设机制,合理配置教育资源,通过信息技术手段方便随迁子女报考,保障随迁子女公平享受教育权利和升学机会

五、加强宣传引导

坚持阳光招生,加强宣传引导。市、区教育部门要编印宣传手册和宣传画报等资料,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各区要召开新闻通气会,解读本区义务教育招生积分入学细则,要在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等媒介宣传。要组织召开幼儿园、小学家长会议,积极主动宣传,要联系社区工作站协助宣传,切实做好招生宣传工作。对群众关注的教育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摸清摸准,及时做好针对性的宣传解释工作。

六、加强监督检查

(一)严格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纪律要求。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初高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高考成绩排名、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教育行政部门也不得对学校中高考情况进行排名,以及向学校提供非本校的中高考成绩数据;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二)全面强化监督问责。各区要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罚。对于民办学校,还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市教育部门将于2018年秋季开学后两周内,开展义务教育招生工作专项检查,对存在严重违规招生行为的学校要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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